市政府關于嚴禁露天焚燒秸稈的通告
20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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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發(fā)〔2010〕59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為加強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城鄉(xiāng)居民生活質量,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農作物秸稈是可利用的有機資源,禁止在田間、路邊、河渠、林帶邊等處焚燒秸稈,避免污染大氣環(huán)境,浪費自然資源。 二、鼓勵采用秸稈全量還田、生物氣化、機械或人工打捆收集堆放等方式,實現(xiàn)秸稈綜合利用。 三、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露天焚燒秸稈或將秸稈棄置河道、溝渠等水體內的,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設立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舉報電話:87712440。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